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四)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及薪酬建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具体薪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承担责任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发放原则: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或者公司行政职务相应薪酬政策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津贴。
2、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可参照独立董事的标准领取津贴。
(二)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00,000元/年(税前),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董事津贴的派发
董事津贴每六个月派发一次,具体时间可结合公司财务周期调整。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终奖励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年终奖励。
(一) 基本薪酬标准:根据职位重要性、所承担的责任、具体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 年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职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月份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且在任期内的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扣减或取消其薪酬,已经发放的薪酬,公司有权行使追索权。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实施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离职,或因自身违规行为导致辞职、辞退、被公司免职的;
(四)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