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301257)_公司公告_普蕊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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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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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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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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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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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说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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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七)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公司应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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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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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等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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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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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

4、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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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自愿性信息第三十五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股东会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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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深交所备案。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证券部,为公司常设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投资者的日常咨询。

公司财务部门应配合证券部的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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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特殊情形除外)。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专门人员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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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涉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或发生前的合理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阅审批,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在不同投资者间,公司执行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体。公司其他员工和部门在上述主体的授权下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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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和必要的通讯设备以保证对投资者的日常咨询的答复,重大事件发生时还应增加联系电话以保证咨询的畅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四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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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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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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