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301257)_公司公告_普蕊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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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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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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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七条 在董事会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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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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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须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审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通知应备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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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完整的议案。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晚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应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所讨论事项的需要,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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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向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股票。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整理后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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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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