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定。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同意的,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十九条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条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情况下,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送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重点针对信息披露暂缓事项开展舆情监测、负责监测本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情况,关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市场传闻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申请时间 | 申请事项(暂缓/豁免) | ||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单位)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签字(如适用) |
备注:以上申请表仅用于公司内部留存归档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