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捐赠”,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按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及其他有形资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
第十二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司外部的单位(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四条公司为宣传形象、推介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五条公司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含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具体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分期分批实施的对外捐赠,以合计总额确定审批权限(下同);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人民币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总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连续12个月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拟定捐赠方案或捐赠申请,捐赠方案或申请应当包括捐赠条件、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必要内
容。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的,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可以授权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子公司对外捐赠的,需在方案呈报公司前,履行完毕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对外捐赠,需经公司账户直接支付给受赠方。以实物资产进行的对外捐赠,需由公司统一采购后交付给受赠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信息的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或人员须就捐赠方案涉及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妥善存档,报公司财务部备查。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就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赠方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的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含本数;“超过”“不超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