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药业(301246)_公司公告_宏源药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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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301246证券简称:宏源药业公告编号:2025-040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罗田县凤山镇经济开发区宏源路6号公司会议中心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国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1名,持有公司股份244,596,891股(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0,006,8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200,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396,806,800股,下同。),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41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3,31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19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20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7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673,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39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3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7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44,596,891股,同意244,125,6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3%;反对411,565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弃权59,7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8,202,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4.5665%;反对411,5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4.7451%;弃权59,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688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44,596,891股,同意244,095,6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1%;反对441,5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59,7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72,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4.2206%;反对441,5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5.0910%;弃权59,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688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44,596,891股,同意244,088,8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3%;反对446,3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5%;弃权61,7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65,4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4.1422%;反对446,3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5.1463%;弃权61,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7115%。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44,596,891股,同意244,116,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6%;反对412,4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6%;弃权67,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93,1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4.4616%;反对412,4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4.7555%;弃权67,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7829%。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44,596,891股,同意243,935,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5%;反对583,2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5%;弃权78,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11,8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2.3713%;反对583,2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6.7247%;弃权78,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904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25,435,091股,同意224,796,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6%%;反对609,365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3%;弃权29,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54,7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2.2039%;反对609,3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4372%;弃权29,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358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邓支华、廖胜如、程思远、肖拥华、曾科峰、丁志华、张海纯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25,435,091股,同意224,783,0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7%;反对622,6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2%;弃权29,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41,4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2.0416%;反对622,6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5995%;弃权29,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358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邓支华、廖胜如、程思远、肖拥华、曾科峰、丁志华、张海纯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25,435,091股,同意224,808,08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9%;反对59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6%;弃权30,4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66,4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2.3475%;反对59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7.2814%;弃权30,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0.371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邓支华、廖胜如、程思远、肖拥华、曾科峰、丁志华、张海纯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纪宇轩律师、赵伯晓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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