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作出
的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要求,承诺人应当及时将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四条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
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
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或
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承诺的可执行性,确保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符
合《规范运作指引》要求。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条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十一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
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前款规定的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如原承诺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本次变更仍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履行期限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
行承诺的行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的,董
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相关承诺方履行承诺。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公司追溯调整相关资产承诺期实际盈利数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明确说明调整后是否实现业绩承诺。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议,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如原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继续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影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及时公告。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承诺履行情况,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承诺
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如有)等内容。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