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审批与执行程序 ...... 2
第三章现金管理业务的特别规定 ...... 3
第四章监管与风险控制 ...... 4
第五章信息披露 ...... 5
第六章附则 ......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五条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原则上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六)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第七条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第八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委托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三条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现金管理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本章节所指现金管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协定利率、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固定收益凭证等保本型理财产品。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按照本制度本章节规定执行。本章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委托理财制度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可对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总额度进行审议。额度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在实际开展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现金管理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
第四章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中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有相互监督与牵制,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
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
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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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