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洁净(301235)_公司公告_华康洁净: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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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洁净: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 2

第三章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 3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 4

第五章附则 ......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决策及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管理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核查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发生资金占用的处置程序: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2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产的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接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后,应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三)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不履行上述职务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长以外的董事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召集人履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各项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起草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职务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

(五)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

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有关部门批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后生效,原制度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作废。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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