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帮股份(301233)_公司公告_盛帮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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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帮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职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除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二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聘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计划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二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九条任职期限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

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离职审计第二十三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任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第二十五条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须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相关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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