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帮股份(301233)_公司公告_盛帮股份:《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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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帮股份:《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资金支持行为,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确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其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

核心原则:所有资金支持行为均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需以战略协同、风险可控、公平公正为前提,重点防范向非主业、高风险或无回报预期的子公司过度输血。第二条适用范围

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含),或虽未超过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如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主导董事会等)的子公司;

参股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足50%且无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董事会席位、协议等方式无法主导决策)的子公司。

第三条下列情形属财务资助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六)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财务资助的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及股东分红等生产经营以外的事项。公司向被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逾期,在未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科技型与非科技型公司财务资助的差异化政策

第八条科技型企业的定义与支持原则

(一)本制度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并在国家或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体系中符合相关标准的公司。

(二)公司高度重视科技型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长远发展,鼓励通过合理财务资助等方式,支持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市场拓展及人才引进,推动其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与可持续发展。

(三)对于非科技型公司?(即传统产业或低技术含量、低成长性、低创新投入的企业),公司原则上应严格控制财务资助规模与频率,重点关注其业务模式可持续性、现金流稳定性与偿债能力,避免盲目扩张与低效输血。

第九条对科技型控股及参股公司的资助倾斜政策

(一)在满足本制度第第二章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对科技型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可适度采取以下差异化支持措施:

1、提高资助额度容忍度: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资助事项时,若科技型公司项目具备明确的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及成长预期,且风险可控,公司可适当放宽对其单一资助金额或累计资助额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但须单独说明理由并获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特别批准。

2、延长资助期限与灵活还款安排:对科技型公司用于研发周期长、产业化前期投入大的项目,公司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适当延长财务资助的期限,并在协议中约定灵活的分期还款或业绩对赌等条款,以匹配其现金流特点。

3、鼓励配套资助与资源整合:对于具有高成长潜力、战略协同性的科技型公司,公司除直接资金资助外,可结合自身技术、市场、管理资源,提供配套支持,提升整体资助效果。

4、支持股权激励与科研团队激励机制建设:若财务资助用途包括人才引进与科研团队建设,公司可支持被资助科技型公司设立合理的股权激励或成果奖励机制,提升核心团队积极性与项目成功率。

(二)公司应优先支持已获得国家或地方科技项目立项、专项资金扶持、或具备清晰知识产权与商业化路径的科技型公司,确保资助资金用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核心环节。

第十条对非科技型公司的资助限制政策

(一)对非科技型控股及参股公司,公司原则上应遵循“审慎资助、严控风险”的原则,重点考察其业务模式成熟度、现金流稳定性、历史盈利表现及偿债能力,确保资助用于主营业务发展而非盲目扩张或非生产性支出。

(二)对非科技型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严格控制资助金额与频次,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对科技型公司的平均资助强度。若其项目缺乏技术含量、市场前景不明确或存在较高经营与财务风险,公司应审慎评估,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对非科技型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用于非主营业务(如投资、短期套利、股东分红、高息借贷等)的,公司应严格禁止,确保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公司战略方向。

(四)若非科技型公司连续多年未实现盈利、主营业务萎缩或面临重大经营

风险,公司应逐步退出或限制对其进一步资助,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与资产保全措施。第十一条科技属性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

(一)公司财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及战略发展部门应联合建立科技属性评估机制,对控股及参股公司的科技属性、研发投入、专利数量、技术团队、产品竞争力、行业前景等核心指标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属于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范畴。

(二)科技型与非科技型公司的分类及资助政策,应根据被资助对象实际经营情况、技术发展阶段及行业趋势进行动态调整。对于由非科技型向科技型转型、或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创新升级的企业,经评估后可参照科技型企业给予适度支持。

(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具体财务资助事项时,应要求经办部门提供被资助对象的科技属性说明与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财务资助的审批第十二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五章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第十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依据中国证券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应履行信息披露的,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国证券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

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六章财务资助协议管理第十七条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财务资肋协议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财务资助的时效、期限等信息。

第十八条经办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财务资助协议,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第十九条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资助人的情况,如发现被资助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财务资助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资助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经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财务资助到期后需展期的,应视为新的财务资助,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提供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为适应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公司鼓励通过财务资助等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坚持风险可控、分类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科技型与非科技型控股及参股公司实施差异化资助政策。本制度将根据国家科技政策、行业趋势及公司战略进行动态优化,确保资金支持真正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与股东价值提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的修订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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