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帮股份(301233)_公司公告_盛帮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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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帮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上述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或者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或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董事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七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公司应当在业绩预

告中披露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的绝对值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在下列情形下应披露业绩快报,

(一)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第二十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三十七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被否决的董事会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决议公告。

第四十五条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四十九条公司的对外(含控股子公司)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过后及时对外披露。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第五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过后及时对外披露。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当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第五十二条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于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三)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十四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其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

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当由内部责任人指定专人为联络人,或由内部责任人兼任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上述内部责任人及联络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第六十三条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报告的时间,原则上应于发生当日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但该事件处于市场调研的初期阶段,且需要采取限制知情人范围的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确认该事件基本具备可行性的情况后予以报告。内部责任人应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并获得其认可。第六十五条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第七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具体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联系。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且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七十三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七十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第七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该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七十七条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五章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七十九条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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