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301228)_公司公告_实朴检测: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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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301228证券简称:实朴检测公告编号:2025-071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号楼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吴耀华女士。公司董事长因公务不能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

65,356,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8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3,735,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7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11,62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22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22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3%。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收购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6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实谱(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为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宜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53,735,020股。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34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39%;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8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逐项表决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4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8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02《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4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8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03《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表决结果:同意65,34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8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3.04《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4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8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3.05《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5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3.06《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总表决结果:同意65,35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3.07《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5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3.08《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5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3.09《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表决结果:同意65,35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付梦祥律师、潘远彬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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