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一:《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附件一: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附件二: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事项及存续期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三、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证券事务部要求提交其他登记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六、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