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股份(301225)_公司公告_恒勃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

恒勃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当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六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如有);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章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他们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于签署之日起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未签订相关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八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章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生效。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