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六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本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
相关资料。
第八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