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6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设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10月28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53,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5.04元/股。
特此公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