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7年
月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上市后生效)
2022年8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
月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中国·赣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五条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七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开设公司网站或其他互联网交流平台;
(四)举行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传真、邮件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座谈;
(十一)路演;
(十二)邮寄资料;
(十三)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第八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董秘办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
需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推介公司投资价值;接待投资者来信、来电、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互动平台,并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与咨询;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登记公司、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和流程。
董秘办接到投诉后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做好投资者投诉台账登记,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并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诉者合理诉求。如果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董事会秘书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相关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董秘办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十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第二十二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八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一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的参与创造机会。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第三十九条咨询电话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负责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七节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六章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第四十六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条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第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