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是科技(301218)_公司公告_华是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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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0

证券代码:301218 证券简称:华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8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14:30

2、 召开地点: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6号华是科技园A座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俞永方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2,068,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36.88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900,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

36.74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7,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0.14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50,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3.63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982,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3.49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7,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0.1467%。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3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7%;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3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7%;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3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7%;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3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7%;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3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7%;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3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7%;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银行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3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7%;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3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7%;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5,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3%;反对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3%;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5,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63%;反对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83%;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回避情况:公司董事俞永方、温志伟和陈碧玲、公司监事章忠灿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江海、叶海珍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37,918,120股,上述人员均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秀华、汪节云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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