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号》)、《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关联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为上述第(五)、(六)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法定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会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军工、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证监会发布的最新规定编制。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
(四)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告;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三)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
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三条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四条公司按照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将上述事宜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事宜与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保持密切联系,并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全权负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定期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予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依据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交易事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第(四)项所述“提供担保”的交易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保密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四)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签发并送达证券交易所;
(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五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正职领导为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有关部门及保密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确定相关信息披露不违反国家及公司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其具体工作由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告内容涉及公司各部门信息,各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如下: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编制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人根据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六)召开董事会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供其审阅,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专指年报)审核。根据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公告文件。
第五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资料后,进行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披露事宜的具体执行工作,完成临时报告的编制,涉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起草文稿,交董事会秘书审阅,再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涉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证券部报请董事会秘书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涉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第五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原则上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六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务执行事宜。
第六章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提交相关信息给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公司对不同投资者应公平披露信息,且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员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者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者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审查制度及程序,保密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信披披露事项有保密审查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四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第八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重要信息可披露于公司指定和证监会认可的报纸。第八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八十七条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第八十八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第八十九条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纸原件亦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九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九十一条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为10年。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九十二条凡能接触到拟披露信息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有义务和责任自觉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凡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信息者,公司将按泄露公司机密予以处理;因信息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的将根据程度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十四条每道审核程序均由规定人员签字把关,责任人为在文稿上签字的人。
第九十五条如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签字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六条有关人员未能根据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公司信息,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其相应责任(根据公司授权或命令未予披露的,由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个人免责)。
第九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十八条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第一百条本制度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修订而与其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公司也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