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想科技(301213)_公司公告_观想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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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想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应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军工、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八)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四条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人所在部门
申请时间申请类型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否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附件二: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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