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301212)_公司公告_联盛化学: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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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葛昌华先生、阮涛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葛昌华先生自2019年12月25日起担任独立董事、阮涛涛先生自2020年1月14日起担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即将达到六年,任期即将届满,故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务,辞职生效后葛昌华先生、阮涛涛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葛昌华先生、阮涛涛先生及其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鉴于葛昌华先生、阮涛涛先生离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行,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葛昌华先生、阮涛涛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葛昌华先生、阮涛涛先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葛昌华先生、阮涛涛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离任后将根据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做好工作交接,公司及董事会对葛昌华先生、阮涛涛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郑人华先生、冯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独立董事津贴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致(2025年按实际任职月数折算)。本次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2名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28年1月13日)止。

郑人华先生、冯懿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其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履职能力等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按照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葛昌华先生、阮涛涛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30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郑人华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2003年至今,任台州学院教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人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冯懿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三级律师。2007年1月至2009年3月,任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历任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职律师;2011年4月至今,任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懿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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