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第三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关注提高运营与管理效率。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五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
善,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对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应要求进行整改,并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内部审计业务,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特点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实际经营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
内容。
第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保证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保证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七条公司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出售资产、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第十八条按照《子公司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执行对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对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参照本制度要求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的内控制度比照本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
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审阅。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十条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七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第四十四条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审议等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审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法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八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对新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管理,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
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五十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节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明确规定,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
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子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若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