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301212)_公司公告_联盛化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

联盛化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第三条本制度适用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具有约束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或披露业绩快报。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其管理的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将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三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三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核与披露

第四十四条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规定以下信息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2、董事长签发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涉及无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提交临时报告相关文件;

2、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3、董事长签发临时公告;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对外报送文件的编制、审核程序:

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批准签发后报出。

五、公司网站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内部刊物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公司网站信息、宣传性文件以及内部刊物的管理,防止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人员或部门在公司网站、对外宣传文件以及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时,应首先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在正式对外发布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若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四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重大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四十八条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建立信息沟通制度,确保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证券部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对

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应当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第五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为10年。第五十二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后报董事长批准后提供;借阅人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参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确保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五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六)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将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放置于固定的文件柜中,任何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同意,不得随意取阅。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六章要求执行。

第六十四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六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载于其他公共媒体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一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详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七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三条对可能影响公司股票波动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均不得公开宣传。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经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报告。

第七十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时,应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该书面文件包括如下内容: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其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上述制度以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公司证券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与监管部门联系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况或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

处分,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一)在知悉或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第十二章对监管部门的收文管理

第七十七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意识,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市场情况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动态,证券部应将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后,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对各类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十八条应当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及其他函件等。

第七十九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述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十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监管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及相关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核后,向监管部门回复。

第十三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十二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