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过错程度与责任轻重相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六)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董事会对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不愿或者不相互配合造成重大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者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第十五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