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301212)_公司公告_联盛化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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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五)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公司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等工作。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交

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刊物及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证券部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应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第三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六条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日常管理部门。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拟定答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如回复问题涉及相关财务等专业问题时,需同步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经审核后提交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信息发布或回复。未经批准,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三十七条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条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二条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四十四条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于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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