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301205)_公司公告_联特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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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联特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武苗联系电话:021-23187052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天行联系电话:021-2318704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6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
项目工作内容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3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适用
项目工作内容
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不适用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不适用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不适用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7、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0、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不适用
11、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12、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不适用
13、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5年4月23日,由于原保荐代表人张刚因工作安排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对联特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赵天行接替张刚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武苗和赵天行,持续督导期限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
报告事项说明
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四人一致行动关系于2025年9月13日到期解除。张健、杨现文于2025年9月14日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健、杨现文二人。

五、其他说明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武苗赵天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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