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规范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确保管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备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六条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第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细则规定的或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开支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八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七)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相应责任;
(八)完成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
重大合同的签订、董事会决议执行、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每个会计年度应至少向董事会提交1次书面的《总经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开发情况及新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事项,总经理也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在报告工作时,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报告工作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修改时,总经理应及时修改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