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7证券简称:工大科雅公告编号:2025-074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
)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
月
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9:15至2025年
月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
号润江总部国际
号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齐承英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包括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44,002,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87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总普通股股数115,228,086股,已剔除回购账户中的公司股份5,311,914股,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包括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38,939,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9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5,063,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人(包括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5,139,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6,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5,063,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4%。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6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0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2%;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增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6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0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2%;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6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0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2%;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6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0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2%;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6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0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2%;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6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0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2%;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3,96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0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2%;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0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6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0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2%;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0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3,96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0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2%;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江涛、吴倩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