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191证券简称:菲菱科思公告编号:
2025-078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1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方式或邮件方式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存有异议。2025年11月1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三)2025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司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四)2025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拟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430人调整为417人,同时前述1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将前述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139.53万份调整为136.9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19.53万份调整为116.90万份,首次授予比例由85.67%调整为85.39%;预留数量为20.00万份不变,预留比例由14.33%调整为14.61%。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调整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李玉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5.00 | 3.65% | 0.07% |
| 庞业军 | 副总经理 | 5.00 | 3.65% | 0.07% |
| 王乾 | 副总经理 | 5.00 | 3.65% | 0.07% |
| 闫凤露 | 财务总监 | 5.00 | 3.65% | 0.07% |
| 主要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13人) | 96.90 | 70.78% | 1.40% | |
| 预留 | 20.00 | 14.61% | 0.29% | |
| 合计 | 136.90 | 100.00% | 1.97% |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注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注4: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登记完成前离职或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由公司董事会将其相应份额直接调减或分配至其他激励对象;
注5: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在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