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公司证券事务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公司证券事务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保密制度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九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
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一条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如要求在网上披露的,还应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第十四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第十五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
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六条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