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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公司总裁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战略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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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及表决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由董事会、主任委员、两名及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快捷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特别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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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第十六条协助单位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如有必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两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决议及会议记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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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不足”均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