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科技(301150)_公司公告_中一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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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科技: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各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人员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得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审计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专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负责审计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应当依照如下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负责人批准,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二)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制订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六)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若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诉。在未作出修改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效;

(八)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应按落实审计结果事项逐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报告公司人事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九)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章责任与处分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可以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七条依据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按照相应的程序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拒绝或阻碍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四)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五)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定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的;

(六)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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