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301149)_公司公告_隆华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隆华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2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隆华新材股票代码:301149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韩志刚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小区***号***室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韩润泽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路***号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韩曰曾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小区***号***室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薛安斌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小区***号***室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因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隆华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7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韩志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韩润泽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韩曰曾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薛安斌
隆华新材、上市公司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由55.10减少至54.99997%的权益变动行为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姓名

姓名韩志刚
性别
身份证件号3703*******
居住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小区***号***室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姓名韩润泽
性别
身份证件号3703*******
居住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路***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姓名韩曰曾
性别
身份证件号3703*******
居住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小区***号***室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

姓名

姓名薛安斌
性别
身份证件号3703*******
居住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小区***号***室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安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隆华新材部分无限售流通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025-03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志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6,150,56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3.99%,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3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韩志刚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47,700股,尚未全部完成上述减持计划。未来韩志刚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增持或减持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说明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韩志刚合计持有股份146,150,56433.99145,702,86433.8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6,537,6418.5036,089,9418.39
有限售条件股份109,612,92325.49109,612,92325.49
韩润泽合计持有股份78,444,16418.2478,444,16418.2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9,611,0414.5619,611,0414.56
有限售条件股份58,833,12313.6858,833,12313.68
韩曰曾合计持有股份6,497,5091.516,497,5091.5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497,5091.516,497,5091.51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薛安斌合计持有股份5,855,3621.365,855,3621.3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5,855,3621.365,855,3621.36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236,947,59955.10236,499,89954.9999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8,501,55315.9368,053,85315.83
有限售条件股份168,446,04639.17168,446,04639.17

注1:上表中计算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时,尾数进行四舍五入计算。注2:韩润泽先生系韩志刚先生之子,韩志刚先生和韩润泽先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共同实际控制人。韩曰曾先生系韩志刚先生之父,薛安斌先生系韩志刚先生之配偶之父。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将前述主体所持直接和间接权益合并计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股票交易或权益变动的相关约束。

注3:薛安斌先生所持本公司5,855,362股股份,系其通过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韩志刚先生于2025年11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47,7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0412%。本次权益变动后,韩志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

司股份比例由55.10%下降至54.99997%。交易股份性质为流通A股,股份变动起始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为2025年11月10日。

三、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涉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韩志刚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1、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韩志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5,702,8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8%。

2、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韩志刚先生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经核查,韩志刚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3、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经核查,韩志刚先生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4、上市公司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无需履行批准程序。

5、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韩志刚先生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韩润泽先生为公司董事。

1、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韩润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8,444,1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4%。

2、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韩润泽先生在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华(上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经核查,韩润泽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3、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经核查,韩润泽先生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4、上市公司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无需履行批准程序。

5、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韩润泽先生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韩志刚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韩润泽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韩曰曾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薛安斌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1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联系人:徐伟、张月联系电话:0533-5208617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
股票简称隆华新材股票代码30114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韩志刚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小区***号***室
韩润泽上海市徐汇区***路***号
韩曰曾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小区***号***室
薛安斌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小区***号***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1、韩志刚股票种类:A股股票持股数量:146,150,564股持股比例:33.99%2、韩润泽股票种类:A股股票持股数量:78,444,164股持股比例:18.24%3、韩曰曾股票种类:A股股票持股数量:6,497,509股持股比例:1.51%4、薛安斌股票种类:A股股票持股数量:5,855,362股

持股比例:1.36%

持股比例:1.3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1、韩志刚股票种类:A股股票变动数量:447,700股变动比例:0.10412%变动后持股数量:145,702,864股变动后持股比例:33.88439%2、韩润泽股票种类:A股股票变动数量:0股变动比例:0%变动后持股数量:78,444,164股变动后持股比例:18.24%3、韩曰曾股票种类:A股股票变动数量:0股变动比例:0%变动后持股数量:6,497,509股变动后持股比例:1.51%4、薛安斌股票种类:A股股票变动数量:0股变动比例:0%变动后持股数量:5,855,362股变动后持股比例:1.3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5年11月10日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韩志刚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韩润泽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韩曰曾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薛安斌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1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