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月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规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二条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