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经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长确认;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终止
第十三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四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制度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