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301137)_公司公告_哈焊华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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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及时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保持对相关事项的关注和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

第五条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审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报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和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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