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规定情形外,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相关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第3.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
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公司可以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超过”、“内”含本数;“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