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智能(301135)_公司公告_瑞德智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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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智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3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确保公司资金财产安全,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含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基金或资管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须具有与证券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由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组成,作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机构,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投资风险监控等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和账户管理,包括资金的筹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回,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年审、注销等。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审

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第十五条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不合理地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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