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301133)_公司公告_金钟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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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钟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

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档案管理等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相关书面材料准备,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所作出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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