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301133)_公司公告_金钟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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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钟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责。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及日常工作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新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所作出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制度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因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而未计入法定的人数、未参加表决的原因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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