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_公司公告_信邦智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时间:

信邦智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之核查意见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邦智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AyDeeKayLLC、无锡临英、庄健等(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10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信邦智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信邦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交易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自查期间内,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买卖信邦智能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名称关系账户性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自查期间累计卖出自查期末持股数
国泰海通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证券衍生品投资部137,000137,6000
国泰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57,300557,3000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39,000139,0000
权益客需部1,743,6521,718,65236,5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国泰海通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姓名关系变更日期交易类型股份变动数量
闫红玉交易对方晏韵童之母亲2025-10-27买入6,000
黄惠容中介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人员黄丹虹之母亲2025-10-27买入1,000
刘德全交易对方厦门建发长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知情人刘文烨之父亲2025-02-27买入1,100
2025-03-04卖出-1,000
2025-03-10买入1,000
2025-04-29买入400
2025-04-30卖出-1,400
陈微微交易对方深圳市前海鹏晨盈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其他知情人朱旭之母亲2025-06-04买入5,000
2025-07-21买入3,000
2025-08-04卖出-8,0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该等人员出具了自查报告、承诺函等文件,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交易信息、交易原因等进行了说明和承诺。

闫红玉、黄惠容分别说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持有的上述信邦智能股票已全部卖出。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

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德全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本次交易筹划之前,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2、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若存在违反情形,本人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微微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

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晏韵童就其亲属(母亲)闫红玉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闫红玉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3、本自查情况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黄丹虹就其亲属(母亲)黄惠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直系亲属黄惠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3、本自查情况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刘文烨就其亲属(父亲)刘德全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刘德全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筹划之前,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本自查情况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朱旭就其亲属(母亲)陈微微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直系亲属陈微微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本自查情况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均不存在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经充分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和相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张辉夏宇张蓝月
陈南铮李兆宇刘雪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伟平阴豪张致毅

投行业务负责人: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年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