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欣电子(301107)_公司公告_瑜欣电子: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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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欣电子:承诺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0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合称“承诺人”)以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及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承诺人在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约担保。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约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者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者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相关承诺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八条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承诺人不得利用追加承诺操纵股价;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追加承诺的内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幕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人追加的承诺不得影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

第九条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及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如原承诺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本次变更仍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继续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承诺的可执行性,确保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符合本制度要求。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承诺履行情况,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如有)等内容。第十六条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八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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