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301105)_公司公告_鸿铭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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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301105证券简称:鸿铭股份公告编号:2025-034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

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同欢路7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金健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33,614,810股,占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

67.22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3,562,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

67.1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

0.104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

0.10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

0.104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9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8%;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054%;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75%;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71%。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9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495%;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7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3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9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495%;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7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3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9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8%;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54%;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75%;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7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9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3%;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95%;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97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9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495%;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53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7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9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反

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95%;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7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9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8%;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54%;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975%;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7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冬松、陈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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