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
号高桥大健康医药城8楼8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志明先生。
、会议出席情况:
(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846,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4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241,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4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5,536股,占公司有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60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人,代表股份60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
项目
| 项目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 | 弃权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20,820,388 | 99.9781% | 14,340 | 0.0119% | 12,160 | 0.0101% |
| 中小股东 | 579,036 | 95.6237% | 14,340 | 2.3681% | 12,160 | 2.0081%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张熙子、达代炎
3、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