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
号高桥大健康医药城8楼8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志明先生
、会议出席情况:
(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5,772,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9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162,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3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10,310股,占公司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5,610,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5,610,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
项目
| 项目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 | 弃权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25,744,745 | 99.9780% | 25,017 | 0.0199% | 2,600 | 0.0021% |
| 中小股东 | 5,582,893 | 99.5078% | 25,017 | 0.4459% | 2,600 | 0.0463% |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
| 项目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 | 弃权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25,724,895 | 99.9623% | 24,867 | 0.0198% | 22,600 | 0.0180% |
| 中小股东 | 5,563,043 | 99.1540% | 24,867 | 0.4432% | 22,600 | 0.4028% |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熊林、张熙子
、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