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6证券简称:鸿富瀚公告编号:2025-078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及修订、制定或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或废止部分需股东会审议的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或废止部分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章程及修订、制定或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
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安全稳健运营,维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并对《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同时修订、制定或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二、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章程的具体内容
(一)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1.变更前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屏蔽材料、石墨散热膜、石墨
烯功能材料、电子吸波材料、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超薄VC(均温板)、PET、Pl膜材类的研发和销售;经营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刀具(不含管制刀具)、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子辅料(其他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五金零件;从事上述产品及计算机软硬件、软件产品的研发、批发、技术咨询、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转让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II类医疗器械批发与销售、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劳保口罩、日常生活用口罩的批发与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经营);食品进出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变更后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屏蔽材料、石墨散热膜、石墨烯功能材料、电子吸波材料、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石墨碳素、超薄VC(均温板)、PET、Pl膜材类的研发和销售;经营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刀具(不含管制刀具)、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子辅料(其他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五金零件;从事上述产品及计算
机软硬件、软件产品的研发、批发、技术咨询、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转让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II类医疗器械批发与销售、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劳保口罩、日常生活用口罩的批发与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经营);食品进出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
1、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的条款;
2、由于审计委员会履行原监事会职责,将“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3、其他含有实质修改的条款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屏蔽材料、石墨散热膜、石墨烯功能材料、电子吸波材料、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薄热管、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导热材料、散热材料、电磁屏蔽材料、石墨散热膜、石墨烯功能材料、电子吸波材料、碳材料、电子复合材料、超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石墨碳素、超薄VC(均温板)、PET、Pl膜材类的研发和销售;经营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生产经营刀具(不含管制刀具)、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子辅料(其他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五金零件;从事上述产品及计算机软硬件、软件产品的研发、批发、技术咨询、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转让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II类医疗器械批发与销售、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劳保口罩、日常生活用口罩的批发与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经营)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 薄热管、石墨碳素、超薄VC(均温板)、PET、Pl膜材类的研发和销售;经营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刀具(不含管制刀具)、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子辅料(其他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五金零件;从事上述产品及计算机软硬件、软件产品的研发、批发、技术咨询、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转让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II类医疗器械批发与销售、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劳保口罩、日常生活用口罩的批发与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经营);食品进出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委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及委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及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述的担保事项;(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十)重大资产重组;(十一)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前款第七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述的担保事项;(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十)重大资产重组;(十一)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前款第七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 第八十三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情形时,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 第八十三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情形时,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当日起计算。 | 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当日起计算。 |
|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 | 第八十四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本条新增 | 第八十五条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股东会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 第九十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股东会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该非职工代表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股东会报告义务,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股东会报告义务,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七)未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一)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为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七)未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一)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为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将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将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职工代表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公司章程》新增或删除条款后,本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顺延,条款中涉及引用其他条款序号变化的依次变化。除上述修改外,本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等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章程》全文。
三、制定、修订、废止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修订了相关治理制度,拟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方式 | 是否提交股东会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年度报告制度》 | 修订 | 是 |
| 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8 |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修订 | 是 |
| 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0 | 《投融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2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修订 | 是 |
| 13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 | 是 |
| 14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废止 | 是 |
| 1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6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7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1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4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6 |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2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8 | 《舆情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30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31 |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3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废止 | 否 |
上述修订、制定、废止的公司治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修订、制定后的内部治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文件。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