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301086)_公司公告_鸿富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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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05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审计委员会成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审计委员会召集人1名。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成员负责保管审计委员会印章。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兼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在发出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向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交经提议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收到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书面提议后二日内,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发出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五日和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审计委员会成员,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在通讯表决时,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寄至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或审计委员会主席。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审计委员会成员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

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成员未亲自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第二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均有权提出审计委员会议案,但是否列入审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确定;如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审计委员会议程应向提案审计委员会成员作出解释,如提案审计委员会成员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确定。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审计委员会成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审计委员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表决票应由审计委员会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审计委员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安排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审计委员会成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与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对审计委员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决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审计委员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审计委员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审计委员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审计委员会成员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监督其执行。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在以后的审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授权审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改内容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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