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301086)_公司公告_鸿富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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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301086证券简称:鸿富瀚公告编号:2025-068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定概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3,337,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0.6420%(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计算基数为89,660,500股,即目前总股本90,000,000股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的339,500股,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34,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1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003,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92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5,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5,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1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愚律师、丁思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公司及建设光伏储能电站项目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63,274,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9%;反对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2,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24%;反对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3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无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3,27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4%;反对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0,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560%;反对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9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愚律师、丁思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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