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牌股份(301081)_公司公告_严牌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

严牌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5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中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前述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证券信息负责人与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样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上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以下统称为“报告人”。

第五条公司内部报告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第六条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对于突发的特别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在知晓信息之时即刻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公司。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参股企业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一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范围内的除外),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涉案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出现下列可能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重大变更事项,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变更: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以上未列出或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但报告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制度性文件要求报告人及时报告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已上报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报告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已报告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随即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免职或解聘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